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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閱客 | 時間: 2025-01-03 10:30:34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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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我國首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對于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xié)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開始施行。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刑法修改和司法實踐,對2010年版的“《解釋》”作出了相應修改并調整條文順序,對審判非法集資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為提高廣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資的能力, 武漢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武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結合《條例》和“新《解釋》”,提煉出28個知識點,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向廣大市民普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知識。
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指發(fā)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資: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yǎng)殖)、租種植(養(yǎng)殖)、聯(lián)合種植(養(yǎng)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fā)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fā)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yǎng)老服務”、投資“養(yǎng)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主要涉及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個是集資詐騙罪。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手法非法集資,以集資詐騙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