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謹慎識別客戶身份,保護信息安全權

來源: 閱客 時間: 2024-12-20 10:06:47 我要分享:

2015年,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guī)定了金融消費者應享有的八大權益:財產(chǎn)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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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安全

具體來說,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是指金融機構在保障自身消費者信息安全基礎上,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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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23年12月,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接到咨詢電話,來電人自稱是投保人張先生,想要查詢保單的退保金額、受益人信息等。工作人員按照要求向來電人進行身份信息核實,來電人無法提供投保人身份證號但堅稱自己就是投保人本人人,只是記不住身份證號碼。工作人員按照流程告知來電人可以查看身份證件,來電人拒不配合聲稱不馬上查就要投訴。工作人員為保障客戶信息安全,主動聯(lián)系投保人告知事件始末,保單實際投保人張先生感謝公司的嚴格把關,認為公司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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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冒充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投(被)保險人保險單信息,保險公司拒絕為其辦理該業(yè)務,從而保護了投保人的信息安全不受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任何組織只、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wǎng)絡、自動柜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柜臺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采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

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二)回訪客戶;(三)實地查訪;(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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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1、保險機構對于客戶保單、個人信息的查詢申請,如果是客戶本人,要充分核實客戶身份,確定為客戶本人;如果是客戶代理人,不僅要審核客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還要審核其授權委托材料,不可以隨意將客戶信息提供給第三方,切實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2、金融消費者要對個人信息高度重視,消費者在辦理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保險業(yè)務時應盡量親自辦理,減少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3、不要隨意告知陌生人身份證、銀行卡及保單信息。保險合同是重要金融單證,包含大量個人信息,不要輕易轉交他人,如果確需證件復印件建議顯著標識此復印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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